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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劳动者曾提出辞职为由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来源:林青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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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劳动者曾提出辞职为由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甲系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属于高管级别的工作人员,甲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于2014年8月20日与公司人事乙在qq聊天时表达过将于2014年9月9日离职的想法,还向乙发送了电子版的离职申请,并对总经理口头表达过离职意愿,但两者均挽留甲,甲经考虑后同意继续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2014年10月10日,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对甲不满,让乙将甲在QQ聊天过程中发送的电子版离职申请打印出来做审批意见,以甲曾提出过辞职为由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甲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重点难点:1、甲在与乙qq聊天过程中向其发送电子版辞职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司申请辞职?2、曾极力挽留甲的原总经理因其他事由而离开海南,甲被挽留的说辞无法得到证明;3、甲在2014年9月9日之后还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行为如何定义?

经过对本案事实分析,我方为甲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给甲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

案件经过:仲裁过程中公司认为甲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方提出公司做出解除决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十天的标准抗辩公司的辞职说,仲裁庭裁决公司向甲支付一个月工资驳回甲其他仲裁请求;甲与公司均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过程中公司又改口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无法回答何时何地何人与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一审法院竟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以公司向甲支付四个月工资但不恢复劳动关系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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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青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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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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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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